全国站
  • 最高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2023-09-12 10:34:58 115人阅读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 最高院:原告诉请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法院判决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是否属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2021-12-15 17:27:06 439人阅读

    原告起诉时,诉请被告支付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之本意是为了方便计算和交纳诉讼费,并无放弃之后的利息的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其实际给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 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2021-08-20 18:22:00 410人阅读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 ​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2021-08-16 16:23:32 749人阅读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民间借贷金额达300万需备案!否则罚款!8月1日施行!

    2020-05-28 16:38:35 552人阅读

    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新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三)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10个法律要点

    2020-05-21 12:53:07 537人阅读

    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被强行转走18.88个比特币,诉至法院是否保护?

    2020-05-15 16:17:03 548人阅读

    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 从最高院裁判看“债务加入”

    2020-03-19 18:53:13 752人阅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式债务承担。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债务加入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但不妨碍其作为一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增信措施,频繁地出现在现实交易中。债务加入涉及多方主体,牵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实务中呈现形态往往纷繁复杂,同时其与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等制度外观相似。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制缺位的大背景下,当债务纠纷发生时,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成为难点。

  • 九民纪要后,法院认定职业放贷的最全标准(裁判规则+案例解读)

    2020-03-19 14:12:32 761人阅读

    出借人在一年之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五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不计利息,担保人对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最高院: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登记证明登记金额以外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吗?

    2020-03-18 16:49:38 699人阅读

    抵押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债权金额与《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不一致的,应以抵押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债权金额为准。登记不仅产生对抵押人的担保义务,且产生对第三人的公示作用,第三人能够基于对他项权证记载内容的信赖,相信抵押人的担保义务即是抵押登记证明记载的债权金额,若抵押权人不仅对抵押登记证明记载的债权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对该金额以外的、不为第三人所能知晓的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有违登记制度设立的初衷。

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
  • 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

Copyright©2024 智律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1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