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7 17:49:22 453人阅读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2017-10-07 17:45:43 462人阅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2017-10-07 17:42:09 492人阅读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
2017-10-07 17:35:09 501人阅读
一些工厂急需用人或者是为了节约成本,会雇佣年龄不到16岁的工人,如果没有监察和保护到位,往往会发生问题或引发纠纷,例如一些工厂未对有毒物质提供任何保护,对童工身体造成影响,引发了纠纷。
2017-10-07 17:31:05 488人阅读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2017-10-07 17:25:32 465人阅读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2017-09-30 16:58:17 480人阅读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17-09-30 15:55:41 602人阅读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当地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组织实施。当地政府每年安排必要职业病防治经费,使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得到有力的保障。
2017-09-30 15:50:53 664人阅读
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017-09-30 15:43:58 532人阅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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