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均 律师
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劳动纠纷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26年 0 篇可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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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历

律师档案
  • 姓名 李晓均
  • 性别 男
  • 职务 专职律师
  • 擅长 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劳动纠纷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 律所规模 
  • 执业证号 0119992104733
  • 执业年份 1998
  • 教育背景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 交通线路 

律师介绍

李晓均律师,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在北京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在北京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迄今为止已经在律师行业有十年多的工作经验,办理过数百件纠纷,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求学及执业期间,积极参与业界交流,2008年受邀参加MSN关于浦东发展银行基金“零利率事件”论坛,提出的法律观点被多家报纸报道,同一专题文章在《大众理财顾问》杂志发表;参加搜狐劳动就业法律讲座;主持雅虎房地产维权法律讲座;与《消费日报》就新兴法律问题以律师的角度深层次地探讨;与《民主与法制时报》就房地产贷款合同有关问题实践操作讨论; 独立代理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侵权赔偿案(2001年被北京电视台报道)。 严谨好学的态度和良好的学术基础加上丰富的执业经验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打下基础。 李晓均律师代理的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展示 1. 代理王某被诉侵犯美国某基金会及其授权公司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北京某公司经美国某基金会的授权,代表基金会为基金会的客户在中国的行程提供相关服务,北京公司向基金会的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北京公司与基金会按比例分取服务费。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职工,王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客户单独联系,并与客户建立服务关系,王某的行为造成北京公司的经济损失。北京公司发现王某的行为后,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121万元。 【法律基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违法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判令王某向北京公司赔偿10万元。 【对当事人的影响分析】委托人王某的确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但律师依法从赔偿数额上为委托人主张权利,使法院最终判定王某赔偿对方10万元,不足原告起诉金额的十分之一,维护和平衡了侵权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 代理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诉新律政保成教育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是司法培训领域比较有名气的学校,一直以来面向全国各地提供司法考试培训,通过率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律政”被申请为注册商标。被告为新开办的一家公司,网站全面抄袭原告的经营模式、并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全国的招商。 【法律基础】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裁决结果】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以下事项:被告承认原告是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知名品牌,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向社会澄清相关侵权行为,并将该声明挂于原告和被告网站三个月,同时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数额的款项。 【对当事人的影响分析】委托人在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确实有名气,但是“律政”尚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有关条件,通过本次诉讼,打击了不正当竞争的对手,确立了原告的品牌形象,提高了原告的市场号召力,对原告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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