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事故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5)东一法堂民三初字第90号 2020-04-24 13:49:15

原告王某1诉被告莫俊伟、赵宝敬、钟沛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于2016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法定代理人莫某、王某2及委托代理人杨东升、钟转弟、被告莫俊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柏康、被告莫俊伟、赵宝敬、钟沛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红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17时35分,被告莫俊伟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从南面缺口驶入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焦利北坊十五巷2号对出空地时,其车头右侧与正在空地上骑自行车玩耍的原告王某1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莫俊伟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未避让行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莫俊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1不负事故责任。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莫俊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49524.19元给原告王某1; 二、被告赵宝敬、钟沛堂在82563.8元范围内对被告莫俊伟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97.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王某1负担1596.34元,被告莫俊伟、赵宝敬、钟沛堂负担3101元。鉴定费3140元,由被告莫俊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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