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和明等与王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4)丰民初字第11763号 2017-12-14 14:48:38

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和明,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暴华,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齐军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华,男,1966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浩,北京市鲍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齐和明、暴华与被告王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建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遵化市,丰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齐和明、暴华起诉依据的是2009年7月6日的《酒店转租协议》,所涉酒店为德丰坊酒家,德丰坊酒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北京德丰坊酒楼,经营场所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杜家坎南路33号。双方亦认可德丰坊酒家的办公地点及经营地点均在此处,他处无分店。因此,上述协议的履行地应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杜家坎南路33号,该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建华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建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齐婵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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