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哲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支付令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2017)鲁1002民督1号 2017-12-14 15:18:01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哲,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870831XXXX,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43栋3门XXX号。 委托代理人:武飞,男,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兴东,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100219910130XXX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南街XXX号。 诉称/辩称 申请人高哲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哲称,被申请人李兴东分别于2016年2月13日、2月14日、2月27日及3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于2017年2月18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确认了借款金额,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要求被申请人李兴东给付申请人高哲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裁判结果 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兴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哲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李兴东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青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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