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崝与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8民初12575号 2017-12-12 10:32:27

常崝与海福鑫公司、徐福成分别于2012年9月27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5月21日和2013年9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海福鑫公司、徐福成向常崝借款90万元、50万元、120万元和12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年息均为20%;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常崝实际给付了上述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海福鑫公司、徐福成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赖绍松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海福鑫公司、徐福成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常崝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对账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徐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崝借款380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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