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德利源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付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5民初2586号
2017-12-19 11:07:26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顺德利源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吴凤德,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八组35号,身份证号×××),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安外北苑路祠堂(亚兰床俱厂)。
委托代理人:刘安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辅林,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顺德利源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吴凤德)与被告付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凤德及代理人刘安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辅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吴凤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付辅林支付材料款13699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699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吴凤德与付辅林达成口头协议,由吴凤德作为丰鼎盛音乐会所工地所需的密度板、石膏板、墙砖等材料的供应商,付辅林承诺年底前结账。截至2011年4月12日,付辅林累计从吴凤德处提货13699元。后经多次催要,付辅林始终未付款。
被告付辅林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1日,吴凤德向付辅林供应灯口、拉线开关、插线板、灯泡、警戒线等材料,共计3866元。付辅林签收了送货单两张。
2011年4月12日,付辅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丰鼎盛音乐会所,定做、安装、石膏线109.26m*90=9833,款未付,送货人吴凤德,验收人付辅林”。
庭审中,吴凤德称付辅林承接了丰鼎盛音乐会所装修工程,涉案工程于2011年4月完工,但付辅林始终未支付相应材料款。
上述事实,有吴凤德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凤德向付辅林供货,付辅林签收送货单并出具欠条,双方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付辅林欠付材料款13699元。吴凤德关于要求付辅林支付材料款及利息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付辅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付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顺德利源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材料款13699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699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付辅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凛
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
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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