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倚太阳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02民终3450号 2017-12-14 10:38:52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元阳水村二区81号。 法定代表人:孙锦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男,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满,北京市张德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倚太阳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296。 法定代表人:胡福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江,男,北京倚太阳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倚太阳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实认定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荣远 审判员刁久豹 代理审判员廖慧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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