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然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丛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15民初3818号 2017-12-19 16:30:25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自然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7号院6号楼8层908。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蕾,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丛庆峰,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自然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瑞公司)与被告丛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然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丛庆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自然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丛庆峰给付货款33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丛庆峰负担。事实和理由:自然瑞公司是一家服装设计、生产、加工企业,丛庆峰经营服装销售生意。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4月6日,自然瑞公司向丛庆峰销售毛呢大衣等服装,但丛庆峰未付货款。自然瑞公司多次督促丛庆峰支付货款,丛庆峰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丛庆峰未作答辩。 自然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丛庆峰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自然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事实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4月6日,丛庆峰向自然瑞公司购买服装,尚欠自然瑞公司货款共计33160元未付。自然瑞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送货单、销货清单、货物托运合同、销售明细表、微信记录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丛庆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自然瑞公司与丛庆峰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自然瑞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丛庆峰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丛庆峰尚欠自然瑞公司货款33160元,自然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丛庆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自然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31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丛庆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晶 人民陪审员 闫占芳 人民陪审员 田文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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