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4)石民初字第8871号 2017-12-20 10:15:36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女,1951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光,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春梅,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秋霞,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靳×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光,被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靳×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被告无家庭观念,更没有责任心,双方感情淡漠,并于2006年至今分居7年有余。由于无法继续生活,婚内财产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诉讼请求:原、被告离婚。。 被告许×辩称,20多年的夫妻感情来之不易,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没有真正分居,愿意做和好工作,且财产没有达成一致,不同意离婚。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此次诉讼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并且明确表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沟通,遇有问题应协商解决。现由于双方在处理家庭生活事务方面未能及时沟通,为此产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被告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亦应关心、爱护原告,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应珍惜双方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执意离婚不妥。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靳×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靳×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长 韩阳人民陪审员薛海艳人民陪审员王靖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莉
您知道吗?

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影响;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专业意见,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下一步,马上点击“找个律师”按钮,找当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麻烦,不要再犹豫了,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

找个律师

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
  • 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

为什么选择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