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慧群与张鹏翔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5)昌民特字第12453号 2017-12-20 10:39:47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慧群,女,1942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凯娟,北京市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慧群申请宣告张鹏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被申请人张鹏翔,男,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立汤路30号46号楼405号。 委托代理人张燕晨(被申请人之子),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399号楼104号。 申请人郭慧群述称,被申请人张鹏翔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5日因突发脑梗塞,张鹏翔被送至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经治疗病情基本稳定,暂无生命危险,但是存在偏瘫、失语及混合型痴呆等症状,之后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太阳城医院等多方康复治疗,被申请人至今仍然生活不能自理,认知障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现郭慧群依法申请宣告张鹏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 审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鹏翔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法大(2015)医鉴字第111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鹏翔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鹏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宗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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