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故意伤害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030号 2020-04-24 11:38:56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03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伟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柴市路三巷9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唐胜利、杨东升,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少涛,外号阿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市上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陈珍旋,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4)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伟钧、赵少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伟钧及其辩护人唐胜利、杨东升,被告人赵少涛及其辩护人陈珍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2日3时许,被告人袁伟钧在东莞市东城区酒吧街山姆大叔酒吧内以被害人蔡刚得罪了其朋友为借口将蔡带出酒吧门口实施殴打,接着被酒吧保安拉开。随后,袁伟钧又拉着蔡刚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支路伊格蓝娜门口继续对蔡刚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赵少涛、李健华、李健华的弟弟、李君、朱仔(四人均另案处理)也加入殴打蔡,造成蔡的面部、手部等地受伤,后袁等人自行停手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刚外伤致左尺骨骨折,其所受的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验伤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调查函,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视频监控,购买手机凭证,审讯录像,证人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人某某平的证言,被害人蔡刚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被告人袁伟钧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被告人赵少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袁伟钧、赵少涛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袁伟钧、赵少涛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伟钧、赵少涛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袁伟钧的辩护人提出,袁伟钧作案时没有使用作案工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袁伟钧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赵少涛的辩护人提出,赵少涛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是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伟钧、赵少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袁伟钧的家属一次性对被害人蔡刚赔偿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蔡刚出具谅解书,对袁伟钧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伟钧、赵少涛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伟钧、赵少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伟钧作案主动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赵少涛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袁伟钧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袁伟钧当庭表示认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赵少涛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加上本案的起因是他人引起,赵少涛属于跟随他人作案,当庭表示认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袁伟钧、赵少涛宣告缓刑。 被告人袁伟钧、赵少涛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袁伟钧、赵少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经查,公诉机关的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伟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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