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09-29 15:44:34 此文已帮助过 673人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务输出、输入行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意见》(苏劳社[2000]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组织、输送劳务为特征并取得劳务收入的社会劳动组织。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劳务派遣组织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泰州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劳务派遣组织资质认定条件:
1、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含5万元);
2、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3、有两名以上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职业中介工作人员。
第六条 申请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应出具下列材料:
1、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申请;
2、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办公用房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免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开办劳务派遣组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劳务派遣组织在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指导下自主开展劳务派遣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劳务派遣服务应提供:
1、国家机关凭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凭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须提供法人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
3、要求提供招聘服务的用人单位须同时提供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的招聘简章。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从劳务派遣组织中聘用。劳务派遣组织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应明确劳务期限、派遣人数、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管理责任以及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组织应依据劳务协议期限分别与被招用的失业、下岗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劳动派遣组织依据劳务协议或用工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高劳务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组织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时申报和定期结算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时、准确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有权部门审批,自成立之日起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组织做好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签订、安全知识教育等工作,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配合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承担其他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费用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劳务人员从事劳务服务活动期间,可以办理转移、续签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组织的《资质证书》进行年检。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组织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停止和追回其已享受的优惠待遇,依法追究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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