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09-29 17:03:09 此文已帮助过 877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对从事劳务派遣专项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通知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知还明确:本市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机构扩大就业,对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促进就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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