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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怎么发?什么时候发?(附各地规定)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晓澜 2017-11-03 15:25:18 此文已帮助过 916

   一、工资怎样发?

  (一)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解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具体而言,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工资发放办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资什么时间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的工资该从何时支付?怎么支付?(附各地规定)
  1、一次性付清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珠海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吉林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厦门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一次性付清,但可以从其约定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安徽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固定日期内付清,可以从其约定
  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一个月支付周期的3日内支付,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昆明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固定日期内付清,不可从其约定
  湖南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浙江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河北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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