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晓澜 2017-09-26 12:27:42 此文已帮助过 878人
9月1日,“下班顺路买菜算工伤”的新规正式实施。昨日,本报特地邀请法官,就争议较多的“上下班途中”时间和路线的认定等问题,通过真实的案例教劳动者如何合理维权。
案例一:上班打考勤卡前摔成骨折,算工伤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早上8时,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去年6月,王女士在早上7时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了呢!”服饰公司不服。
【法官说法】工作场所包括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区域
单位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王女士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女士摔倒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案例二:与同事争执被刀划伤手臂,不算工伤
杨某在无锡一公司做普通操作工。2011年12月,杨某在工作中找寻叉车时,与同事李某发生了口角。在此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工具刀将杨某手臂划伤。人社局对杨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受伤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
这起意外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判断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双方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杨某和李某产生口角后的伤害后果,已脱离杨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有宿舍却要回家遇车祸身亡,算工伤
方某和父母都在无锡打工,方某平时就住在制衣厂的职工宿舍内。2012年8月,方某下班后前往父母的居住地,在路上发生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此次事故,人社部门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但制衣厂不服,提出平时方某就住在单位安排的职工宿舍内,这次他下班回父母的居住地,不能算是“下班回家”,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上下班途中应把握“三要素”
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工伤,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这“三要素”。方某前往父母居住地,事发方向为从单位至居住地,事发地点位于单位至居住地之间,事发时间在合理范围之内。虽然单位提供了职工宿舍,但不能据此剥夺方某回家居住的权利,故方某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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