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晓澜 2017-09-26 15:39:48 此文已帮助过 469人
一、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二、结合案例:工资欠条未注明支付时间
1、基本案情
王先生于2014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由于遭欠薪近3个月,王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王先生出具工资欠条但未注明支付时间。一段时间后公司仍未支付工资,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工资欠条无效并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操作才符合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
2、案例解析:欠条等同新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就本案而言,公司出具了工资欠条且劳动者接收欠条,就说明双方对欠款性质及所欠的数额无争议,双方达成了新的合同, 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的民事关系, 公司没有支付欠款,需要执行,并不需要再进行仲裁来确认。
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权确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而对民事合同无权认证。由于工资欠条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种民事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无权认定工资欠条的有效性。
如果该工资欠条存在 《合同法》 第52条的请况,如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可先进行诉讼确认工资欠条无效后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3、案例结论:仲裁不受理,直接找法院
因此,针对本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并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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