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7 17:31:05 621人阅读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2017-10-07 17:25:32 594人阅读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2017-09-30 16:58:17 647人阅读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17-09-30 15:55:41 735人阅读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当地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组织实施。当地政府每年安排必要职业病防治经费,使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得到有力的保障。
2017-09-30 15:50:53 810人阅读
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017-09-30 15:43:58 685人阅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2017-09-30 15:40:32 626人阅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2017-09-30 15:35:05 630人阅读
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责任,防治职业病责任更在于企业。虽然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职业危险,但是职业病并不可怕,只要企业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护机制,它是完全可以预防的。
2017-09-30 15:31:32 627人阅读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017-09-30 15:28:37 632人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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